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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性别:改变美国女性职场环境的十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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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性别:改变美国女性职场环境的十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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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讲述了十位“草根英雄”的人生故事,她们不幸遭遇职场性别歧视,饱受性别刻板印象之苦,于是诉诸《民权法案》,以此作为法律依据提起诉讼。她们的案件最终都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在漫长的审理过程中,她们又经历了诸如失业、离异、重病等人生不幸。然而她们从未放弃,在亲友、律师、法律团体、学者、记者等的帮助下,她们的胜诉最终改写了美国历史,切实改善了美国女性的生存环境。本书作者吉莉恩·托马斯是美国公民自由联盟高级专职律师,她基于自己多年的从业观察,选取这十个标志性的案件,深度采访案件当事人、参与案件的律师和专家证人、案件涉及机构的工作人员等。本书曾入选《大西洋月刊》“理解美国政治的33部佳作”、《纽约时报》女性历史月10本推荐图书。

内容简介

1964年,美国众议院就《民权法案》议案进行辩论的最后一天,一位议员提出,在法案第七章“就业机会平等”的条款中,应该在“种族”“肤色”“宗教”和“民族”之外增加“性别”。当《民权法案》正式颁布时,“性别”一词得以保留,该法案因此成为美国性别平权运动的里程碑,成为美国职场女性的福音。
育有幼儿的母亲遭遇招聘歧视,产假归来的新手妈妈被迫离职,男上司对女下属频频性骚扰,职场“女强人”因“不够有女人味”而升职无望……本书中的十位主人公遭遇不同形式的职场性别歧视,她们以法律为武器,勇敢地提起诉讼,最终诉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她们的故事鼓舞人心,她们的胜诉界定了《民权法案》第七章的范围和影响,让所有女性得以寻求曾经仅对男性开放的工作职位,争取平等薪酬,不再因结婚和抚养儿女而失业,不必忍受性骚扰和恶意的工作环境。
本书作者吉莉恩·托马斯是美国公民自由联盟高级专职律师。通过细致调查和深入访谈,作者描绘了近五十年来美国反职场性别歧视的历史变迁。在维护平等、公正的漫漫长路上,那些敢于跨出第一步的女英雄们,值得被铭记。

作者简介

吉莉恩?托马斯(Gillian Thomas),美国公民自由联盟女性权利项目高级专职律师,作品见于《纽约时报》《洛杉矶时报》《大西洋月刊》等。

精彩书评

这是十位坚强女性的故事,她们努力工作,诚实生活,却遭遇了难以想象的困难和阻力,这一切只因为她们是女性。人人生而平等,都有自我选择的权利,性别不是决定命运的关键,一个健康的社会理应赋予每个人展现自我的机会。

——何勤华,华东政法大学原校长


透过改变女性职场环境的十个典型案件,可以发现女权主义的演变过程以及不同形态。当然,诉讼策略只能以法律上的形式平等为基础,往往很难涉及结构内部的权力关系和实质性问题。为此,我们需要多维的观察视角,需要在正义、照料以及互惠之间达成适当均衡。生物学上的性别固然不可改变,但社会、文化上的性别概念是可变的,因而也就可以成为社会进步的一种驱动装置,既可重构政治格局,也可影响知识理论。

——季卫东,上海交通大学文科资深教授


今天,女性在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的地位大幅提升,“女性以牺牲、服务为荣”的说法越来越站不住脚了。崛起的女性力量既挑战了传统社会观念,也动摇了原本的社会结构。但这个改变过程中一定会出现倒退,正如这本书中勇敢的主人公们也曾遭遇困境,如果没有她们近乎倾尽所有的抗争,平等和公正只是遥遥无期的愿景。

——黄佟佟,专栏作家、娱评人


法律有其种种限制,比如政治,比如地域,比如时间。但从观念的意义上,身为女性,我们都将永远受益于这十个案件,而观念会比一切东西都走得更远。

——李静睿,作家


在本书的十个案件中,我们反复看到个体的愤怒、痛苦、不公感与群体无意识的对抗。强大的法治社会无须害怕这些愤怒的声音,相反,受伤者的恐惧所暴露的往往是社会自身的软弱和偏见。吉莉恩?托马斯没有为读者构织一个凯歌前进的性别平权神话,而是通过不同案件的反复、曲折,向我们展示了“平等”本身的复杂性。

——焦姣,上海大学历史学系讲师


在美国法制史上,法律与社会运动之间的联结从未像近半个世纪以来这样紧密。女权形成运动,运动催生案件,案件塑造法律,法律改变职场。作者通过对十宗大案的描摹,将这一链条丰满有力地呈现出来。她的笔调朴实无华又热情昂扬,帮助读者体味当局中人的抉择、徘徊与坚持,让法律的变革走向生动,走近生活。

——阎天,北京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


她们为之抗争的事业最终获得了支持,她们所提起的诉讼成为经典案件,她们仍默默无闻,本书所讲述的正是她们的故事。

——琳达?格林豪斯,普利策奖得主


这是“她们”的故事,记述了女性为女性所做的牺牲,也是“我们”的故事,与每个人息息相关。我们承诺保护女性的尊严和平等权,是她们成就了美国。

——劳里?利文森,洛约拉马利蒙特大学法学院教授


吉莉恩?托马斯以精准而优美的文字讲述了界定《民权法案》第七章范围和影响的十个案件,这些原告和律师是真正的英雄。

——《波士顿环球报》


吉莉恩?托马斯做了细致入微的调查,写出这样一本让人受益匪浅的书,她拥有讲故事的天赋。

——《纽约时报书评》


目录

导论
第1章 有孺之妇
菲利普斯诉马丁·玛丽埃塔公司案
第2章 突破“细细的蓝线”
多萨德诉罗林森案
第3章 长命百岁
洛杉矶水电局诉曼哈特案
第4章 恶意工作环境
美驰联邦储蓄银行诉文森案
第5章 “保底,不封顶”
加利福尼亚联邦储蓄信贷银行诉格拉案
第6章 成为“女合伙人”
普华诉霍普金斯案
第7章 可能会怀孕
国际工会、全美汽车工人联合会诉江森自控有限公司案
第8章 “我会一直告到桑德拉·戴·奥康纳那儿去”
哈里斯诉叉车公司案
第9章 不要向报信者开枪!
北伯林顿与圣达菲铁路公司诉怀特案
第10章 “每个女人都应拥有安全分娩的机会”
扬诉美国联合包裹服务公司案

尾声

致谢
注释
索引

精彩书摘

第4章 恶意工作环境(节选)

美驰联邦储蓄银行诉文森案


繁华的乔治城十字路口处,一家五金店楼上的小律所内,朱迪丝?路德维克的新客户哭个不停。那是1978年9月,路德维克第二次会见米歇尔?文森。她是一位娇小的非裔美国女性,20岁出头,想要离婚。就像拉帕波特律师事务所在报纸广告上承诺的一样,她们的第一次会面是一次15分钟的免费咨询。(律所名字显示有“多名”律师,未免有虚张声势之嫌。路德维克是所内唯一一个律师,擅长处理小额离婚和遗嘱案件。)现在文森重新回来并签署了委托代理合同,向路德维克支付了275美元的固定费用。路德维克在文森的收据上盖上律所印章时,不知为何,文森开始流泪。她告诉路德维克,她对自己的工作感到很痛苦,并且“再也难以忍受下去”。路德维克很是疑惑:“你要忍受什么?”

路德维克回忆说:“她开始向我讲述。那太可怕了。我目瞪口呆。”

文森后来证实,三年多来,她在首都联邦储蓄银行(以下简称“首都银行”)的管理者悉尼?泰勒一直对她进行性虐待,不是强迫她性交或口交,就是摸文森的胸部和臀部,或是尾随她进厕所,暴露自己直挺的阴茎。他粗俗地形容口交为“舔鸡巴”,会把文森逼到角落里警告她,“今晚你要和我做爱”。

1974年秋,19岁的文森入职后不久,这一切便开始了。文森在哥伦比亚特区东北部长大,首都银行的罗德岛大道支行就在她家附近。她在这家支行拥有储蓄账户。银行规模很小,文森与两个出纳员和经理泰勒都相处得很好。自15岁从高中辍学之后,她从事过一些工资很低的兼职工作,但一直希望能在专业的环境中工作。一天,她在停车场走向泰勒,询问银行是否有招聘计划。第二天,泰勒给了她一份实习出纳员的工作。接下来的四年,文森表现出色,获得了高度评价,时常取得绩效奖励,最终晋升为副经理。

文森刚开始在支行工作的时候,泰勒待她“如父”。泰勒已婚,是七个孩子的父亲,还是所属教会的执事,他似乎很符合自己的角色定位。他从银行门卫一职开始打拼,成为当地黑人社区的成功典范。泰勒在文森面前就像一个导师,鼓励她就专业和私人问题向他吐露心声。他借给文森银行业方面的书籍,即使她并未加班也向她支付加班费,并称之为努力工作的奖金。当文森告诉泰勒她正与丈夫分居,新公寓的保证金还差120美元时,泰勒给了她这笔钱。“他假装自己很体贴,”数年后,文森告诉记者,“仿佛非常乐于帮助你。”

文森确实需要这份帮助。在成长过程中,她和当环卫工的父亲一直关系紧张,并曾多次离家出走,以至于她的母亲曾试图将她送进领养中心。为了逃离糟糕的家庭,15岁的时候,她接受了家族的一个年长朋友的求婚,先是怀孕,以便使未达婚龄的她可以合法成婚。但在和新婚丈夫的一次争吵中,她流产了。

在首都银行工作近六个月后,文森和泰勒去一家中式餐厅共进晚餐。他们在一些其他场合也曾共进晚餐。据文森所言,正是在那儿,泰勒首次向她提出了非分的要求。文森拒绝了,但向泰勒保证她会感激泰勒为自己所做的一切。“我不要你感激,”他告诉她,“我想和你上床……我能给你工作,也能炒你鱿鱼,我能成就你,也能毁掉你,如果你不按我说的去做,我会杀了你。”

餐馆旁边就是一家汽车旅馆,泰勒开了一间房。“我不知如何是好,”文森后来告诉记者,“这是个让我信任的男人……他一直在跟我说我现在是个大女孩了,说他不会伤害我,并脱下我的衣服。我就站在那儿,什么也没做。我像块木板那样僵在那儿,就好像一具死尸。眼泪顺着我的脸流下来。他什么也没有说。他只是在做他想做的事。他脱下我的衣服,让我躺在床上。事情就是这样。”

文森曾希望泰勒一旦得手就会放过她。但虐待逐步升级。(不出所料,记录显示文森那年请了23天病假。)文森后来证实,自第一次之后,他们曾发生40到50多次性关系,通常是在银行里——在地下室甚至银行金库的地板上。文森觉得自己无力逃脱。她需要这份工作。这是她维持生活的唯一来源。此外,她担心自己的人身安全。自汽车旅馆的第一晚后,泰勒就一直威胁说,如果她不好好配合,就杀了她。当文森抵抗他的侵犯时,泰勒使用更暴力的手段来强奸她。在经历了不止一次这样的虐待后,文森因阴道撕裂而求医。

文森后来解释说:“我眼前一片漆黑。我找不到一条出路。我没有参加互助小组,也没有任何可以商量我所经历的这些事的人。这就是我一直忍受这么久的原因。因为害怕。”不出所料,在被生活中出现的这个男人虐待了数年之后,文森开始怀疑是否还有其他的生活方式。“你开始接受在你身上发生的这些事,”她反思,“即使你打心底知道这是不正确的。”文森的身体明确地告诉她,自己正承受着极端的压力。她开始掉发,不能进食,并患有慢性失眠。

……


路德维克从未听过“性骚扰”(sexual harassment)一词,但她确信文森描述的这种性虐待行为违反了《民权法案》第七章。回想起自己的理想主义,她哑然失笑。“我从未想过,”她说,“法律对此不予保护。”

自女性走出家门开始工作,今天我们所称的性骚扰行为便存在了。但20世纪70年代末时,这一术语才刚进入大众话语体系和法律视野。正如弗雷德·施特雷贝在其翔实的法史著作——《平等:女性重塑美国法律》里所描述的那样,“性骚扰”一词由康奈尔大学人类事务项目的三位教授于1975年初首创。该项目提供了一系列社会正义课程,其中包括一节由琳·法莉教授的有关女性和工作的课程。某个大学物理实验室的秘书卡尔米塔·伍德曾找到法莉寻求帮助。在忍受了其上司——该实验室的负责人——三年来的窥视、抚摸和其他性侵犯行为之后,伍德辞职了。伍德的辞职请求曾被拒绝,因为负责听证会的工作人员认为她离职仅仅是“出于个人原因,而非具有说服力的理由”。

法莉和她的同事苏珊?美耶及卡伦·索维涅都希望帮助伍德。她们知道伍德的煎熬并非个例,她们从自己的女学生口中听过这些骇人听闻的故事,在此前的工作中也曾亲身经历,但她们不知道该做些什么来应对。法莉、美耶和索维涅向全国约百名律师发出呼吁,为伍德提供立案的指引性意见,并请求开展运动来声援和伍德有相同经历的女性,但她们苦恼于如何简洁地表述伍德的遭遇。在经过深思熟虑并否决了一些词语(包括“性强迫”“性恐吓”“性敲诈”)后,她们找到了一个合适的词语—“性骚扰”。

法莉、美耶和索维涅代表伍德所做的努力获得了理想的效果。时任纽约市人权委员会会长的埃莉诺·霍姆斯·诺顿在1975年4月就女性在工作场所的权利举行了听证会,法莉在会上直接讨论性骚扰问题。“大多数男性管理者将这视为一个玩笑,最多认为这‘并不是什么严重的大事’,”法莉在作证时说,“更可怕的是,公然反对骚扰者的女性有可能突然被视为一个疯狂、古怪甚至放荡的女人。”一个月后,康奈尔大学人类事务项目在纽约州伊萨卡市就性骚扰组织了一场“畅谈会”。近20位女性向一小群人详细讲述了自己的经历。畅谈会被合并至一个新的组织——职业女性联合会(后更名为职业女性协会,并迁至纽约市)。

这两起事件引起了《纽约时报》记者伊妮德· 内米的注意。于是,1975年8月,她发表了《女性开始公开反对工作中的性骚扰》一文。这是“性骚扰”一词首次出现在全国性出版物中。(并不是所有的女性都欢迎这个带有贬义的新标签:一位女编辑在《哈泼斯杂志》上发表了一篇语带讥讽的反驳文章。她写道,骚扰,“或者,有些人称之为调情,”“给女性早上精心涂抹口红提供了一个理由,还有可能是下午4 : 30女洗手间中的一个话题。”)不久后,《华尔街日报》发表了其与此问题相关的第一篇文章,20同月,《红书》杂志开展了一项调查,请读者记录下自己所遭遇的性骚扰。1976年11月,一篇分析该调查结果的文章称这是一场遍布于“行政套房、速记室和……流水线”的“瘟疫”:在超过9 000份的调查结果中,有90%以上的人称曾遭遇一种或多种形式的性骚扰。“无论男性还是女性,来工作时都背负着一生的情感包袱——他们幼时被教导什么是男子汉气概,什么是女性特质。文化迷思和社会本能决定了男性和女性对待异性的方式,”该文总结道,“我们才开始解开这一包袱,开始仔细审查它,努力置换其中的老旧过时之处。”

女性通过诉讼来“解开包袱”的努力带来了复杂的结果。种族骚扰早在1971年就已被视为非法的种族歧视的变体,性骚扰却很难取得进展。法官们不愿把“性别歧视”的标签贴在他们看来只是不太理智的挑逗行为之上。因此,在整个20世纪70年代,许多法官对指控上司虐待的起诉状都不加理会,他们认为:“你不能因为一个男人尝试挑逗就指责他。”

这些早期的案例十分俗套:男性管理者向女性下属提出非分之求,女性下属拒绝,男性管理者解雇女性下属。一位名为保莉特?巴恩斯的女士是哥伦比亚特区环境保护署的一名秘书,在拒绝上司的求爱后失去了工作。法官驳回了巴恩斯基于第七章提起的诉讼,称这只是“对不和谐的人际关系过于敏感而导致的冲突”。在亚利桑那州,眼部护理巨头博士伦公司的文职工作人员简·科恩和热纳瓦?德韦恩选择了离职,不愿继续忍受管理者无休止的语言和肢体骚扰。法官驳回了她们的反歧视诉讼,认为管理者的不当行为“似乎只不过是一种个人的癖好、倾向或是习性”。

一位加利福尼亚法官驳回了玛格丽特·米勒基于第七章提起的诉讼。玛格丽特因为拒绝“迎合”上司的性要求而被辞退。法官判决,这样的要求不可能是“基于性别”的歧视,因为它们太过于普遍,难以规制。“女性对于男性的吸引力以及男性对于女性的吸引力是一种自然的性别现象,这种吸引力在大多数的个人抉择中至少都发挥了微妙的作用。”在新泽西,阿德里安娜?汤姆金斯也因拒绝管理者的非分要求而被辞退。法官对她基于第七章提起的诉讼置之不理,因为该法并非旨在“对发生在公司走廊而不是小巷之中的、被性欲激发的人身侵犯提供联邦层面的(人身伤害)救济”。

正如这些判决所显示的,男性视女性为性对象(当她们表示不情愿时就将之抛弃),这被认为不受第七章的保护。其他形式的歧视是对某一特定群体明确憎恶,与之相反,性骚扰则被许多人视为由吸引力所致—这是一种赞赏,而非侮辱。此外,将管理者的性侵犯行为视为一种纯粹的“个人”行为,与其被赋予的工作职责无涉,这也意味着该管理者的雇主不会因此承担责任。

正如女权主义法学家凯瑟琳· 麦金农在其1979年的里程碑式著作《对职业女性的性骚扰》中所详细描述的那样,最初,涉及特定骚扰者和骚扰目标的性骚扰法律还是一片真空。与种族骚扰不同,法律未能将性骚扰视为更宽泛87的社会结构下发生的事件。在这一结构下,男性群体仍旧操纵着世界,女性群体仍旧是次等公民。正如麦金农所解释的那样:


男女关系的确被认为是私人关系,但这一事实无法掩盖它巩固了女性在工作场所和整个社会中居于附属地位的事实……一旦这种“私人性”被置于等级化的社会结构内,那么,对每个人来说,这种关系将无异于种族关系。


麦金农解释称,要改变法律对性骚扰的处理方式,需要说服法院接受两大意义深远的原则:其一,骚扰行为并不仅仅是某个男性受到某个女性的吸引,这是“基于性别”而产生的,因为受害者的女性身份是其受到骚扰的缘由;其二,工作环境中不受欢迎的性行为并不仅具私人性质,它直接且负面地影响女性受雇的“条款、条件或特别待遇”,这是大多数男性从未体会过的。

1976年,联邦法院首次承认性骚扰属于性别歧视,认定性骚扰“为女性的就业制造了人为的障碍,而另一性别却不受影响”,趋势开始扭转。在接下来的几年中,其他一些法院也作出了有利于原告的类似判决。更为鼓舞人心的是,保莉特·巴恩斯、简·科恩、热纳瓦· 德韦恩、玛格丽特·米勒以及阿德里安娜·汤姆金斯最终在各自的上诉中都得到了推翻原判决的结果。

这些成功案例的共同点在于,提起诉讼的女性均拒绝了上司的性要求。毫无疑问,这种示好是不受欢迎的,并且这些女性均得以证明自己“品性”良好。此外,她们都曾因自己道德正直而受到处罚:都曾被解雇或被迫离职,并因此遭受有形的经济损失。凯瑟琳·麦金农将此种骚扰命名为“交换条件”(quid pro quo,拉丁语意为“以此换彼”),将被求欢描述为拟定交易中的一部分:屈服于我,你继续保留工作。

但麦金农还界定了第二种骚扰,它曾经,并且至今仍旧更为普遍:“工作环境”骚扰,即现在广为人知的“恶意工作环境”。她如此描述符合此类行为的典型特征:


女性遭遇令人讨厌的求欢,可能仅仅因为她有着女性的躯体,这种遭遇可能成为她日常职业生活的一部分。在工作中,她可能经常被抚摸或揉捏,被色眯眯的眼神打量,视奸,被突袭偷吻,被肆意评论,被刻意孤立,在工作上被欺负,但这些从不会明确地和她的工作相关……作为一种工作环境,性骚扰通常不需要女性明确回答同意与否,便可作出进一步行动。丢失工作的威胁在交换条件型性骚扰中显得更为直白,在此类性骚扰中则较为含蓄,但其胁迫性却不弱于前者……这涉及“虚与委蛇”,绷紧神经,保持警惕,有技巧地示好并能暗示双方关系中的性尺度或性可能,同时避免直接向她询问“这样如何”,以免招致她的公开拒绝。


米歇尔?文森的遭遇并不完全符合其中任何一种形式的骚扰。尽管文森称悉尼?泰勒曾将自己的性要求和解雇她的威胁相联系,这是交换条件型性骚扰的典型特征。但与那些成功的交换条件型性骚扰诉讼的被告不同,作为管理者,泰勒从未继续实施这些威胁。他无须如此,因为文森妥协了。并且,与那些胜诉的当事人不同,文森从未蒙受任何可量化的经济损失。反之,她获得了最高的评价、绩效奖励和职位晋升(在最终的诉讼中,银行承认这些都是文森应得的)。

文森所描述的泰勒的胁迫性性行为——抚摸、窥视、暴露自己——在很多方面符合“工作环境”性骚扰的特点。在工作日期间,泰勒会前往街上的脱衣舞酒吧,回来后,他会在文森以及其他女性银行职员面前仔细阅读色情杂志。在文森没有被强奸、抚摸或窥视期间,她的工作环境也被“性欲化”了。

从未有法院梳理过这些一团乱麻似的事实。事实上,在朱迪丝·路德维克困惑于该如何处理米歇尔?文森案时,凯瑟琳?麦金农的书尚未出版。


前言/序言

导论
1964年2月8日,一位名叫霍华德?史密斯的国会议员步入了众议院的会场。时年80岁的史密斯是坚定的种族隔离支持者,但他永久地改变了美国职场女性的命运。
这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1964年《民权法案》议案在众议院进行辩论的第八天,也是最后一天。史密斯提议的修改主要涉及就业机会平等的第七章。当时的草案已经禁止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民族的歧视,但是史密斯,这个来自弗吉尼亚的民主党人,还想再增加一个类别。书记员大声宣读了史密斯的提案:“在议案第68、69、70和71页的‘宗教’后面加上‘性别’一词。”
史密斯提议的“小修改”虽然只是为了哗众取宠,但他称这是受到一名女性选民的来信启发,那位女选民希望政府能“保护我们那些单身的姐妹们”,她们由于缺少合格的学士学位而吃了不少苦头。史密斯在满场男性听众大笑后说,“我读这封信只是为了解释女性确实有不容小觑的苦衷,确实有亟待保护的重要权利。我对此非常认真”。主持众议院辩论的监察人,来自纽约的伊曼纽尔·塞勒也取笑道:“根据我49年的经验——明年我将庆祝我的第50个结婚纪念日——可以说,女人在我家的地位可不是少数派。”他说,“我通常都会在句尾说两个词—‘好的,亲爱的。’”
在座的12名女性众议员中有几人起身,试图让喧笑声停下来,并呼吁众人认真考虑该修正案。来自密歇根州的民主党人玛莎·格里菲思得偿所愿。“如果说确有必要点明女性是二等性别,”她说,“会场上的笑声足以证明。”(支持这项议案的)格里菲思理智地呼吁《民权法案》的反对者——主要是史密斯这样的南方民主党人——给予支持。那时,这部令他们憎恨的法律获得足够多的赞成票已是不可避免。所以格里菲思警告,如果没有性别条款,第七章只会使黑人女性获得比白人女性更多的权利。“白人男性今天给该修正案投下的反对票,也是投给他们的妻子、遗孀、女儿或姐妹的反对票。”
这场后来被称为“众议院女士节”的会议本是史密斯为了将《民权法案》扼杀于襁褓中而耍的小伎俩。毕竟,布尔·康纳和伯明翰市的恶劣行径成了全国性的新闻后,很多白人议员已经可以接受非裔美国人享有民权,但“女性享有民权”在其看来仍然只是笑谈。
史密斯这样一个公开的民权反对者,长期以来却支持平等权利修正案(Equal Rights Amendment),这看起来有些自相矛盾。但在平等权利修正案支持者们的施压下,史密斯确实已经持续几周放出风声,说他会提出一个“性别”修正案。(大多数性别平等权利修正案的支持者是白人,他们保留着不甚含蓄的种族主义激进思想。早在一个多世纪以前,他们就公开谴责扩展那些惠及非裔男性公民、却不让女性享有的权利的法律保护,例如选举权。)史密斯与南方制造业有密切的利益关系,他深深了解废除限制女性工作时间的州法,允许女性与男性工作同等时长将会释放大量人力资本。
几个小时后,史密斯的提案进入投票环节,最终以168∶133的结果获得通过,大部分赞成票来自共和党人和美国南方的民主党人。旁听席上传来一名女性的呼喊,“我们赢了!我们赢了!”不一会儿又有人高呼:“我们做到了!天佑美利坚!”当该议案进入参议院投票环节时,史密斯提出增加的“性别”条款也被完整地保留了下来。1964年7月2日,总统林登·约翰逊签署通过了《民权法案》,使其正式具有了法律效力,其中有一条明令禁止“基于性别”的就业歧视。
如今,大部分美国职场女性可能无法想象,她们要感谢一名顽固的八旬种族主义老翁,他将工作中的性别歧视归于非法。尽管历史学家们至今仍为史密斯提出修正案的动机聚讼纷纭,这部法律是非裔美国人争取民权的标志性成就,也是性别平等斗争中的一座里程碑。《民权法案》第七章拉开了女性革命的帷幕。
正如《广告狂人》所呈现的,在1964年的美国社会,不足半数的美国女性从事有偿工作,仅占全美劳动者的三分之一。大部分职业女性从事的岗位种类稀少,薪酬低廉,如秘书、侍者和教师,考虑到当时的招聘广告通常分为“职位招聘——女性”或“职位招聘——男性”,这一点并不出人意料。男性上司、同事的斜睨、身体触碰和求欢等行为对职业女性来说就像空气里的烟味一样稀松平常。怀孕——甚或是结婚——意味着失去工作。
今天,“歧视女性”(Jane Crow)的那一套再也行不通了。60%的女性在外工作,约占全美劳动者的一半,70%的职业女性育有子女。女性的身影遍布政界、商界、医学界、法学界、新闻界和学术界等领域的最高层。最高法院有三分之一的大法官是女性。也许我们很快就能见到,女性当总统也不再是遥不可及的事。曾经普遍存在于职场、被视为常态的性行为也有了一个新名称:性骚扰。女性在怀孕晚期也能正常工作,并且大部分人在生育后都能重返工作岗位。
没有《民权法案》第七章,就不可能有今天的发展。然而,1964年《民权法案》的颁布只是一个开端。接下来发生的一切才是本书的起点。
女性开始以《民权法案》第七章为武器争取职场上的公平。最初根据第七章提起诉讼的女性并不能总是遇到友好的庭审,1964年,在422名美国联邦法官中,只有三人是女性。而且,因为第七章中性别条款的添加时间过晚,并没有常规的国会听证会和委员会报告对“基于性别”而产生的歧视进行界定。
不过,随着法院作出了一个个有利的判决,“基于性别”的歧视的定义也逐渐被廓清。这些案件中,有一小部分一路辗转到最高法院,使得最高法院对第七章的解释得以约束全国所有法官。
大部分将维权斗争带到最高法院的女士们不甚有名:艾达·菲利普斯、布伦达·米耶斯、金·罗林森、来自洛杉矶水电局的女士们、米歇尔·文森、莉莲·加兰、安·霍普金斯、来自电池制造商江森自控有限公司的女士们、特蕾莎· 哈里斯、希拉·怀特和佩吉·扬等。她们中的大多数人属于中产阶层或工人阶层,除了热忱的律师和一些支持她们的家人朋友,大都独自经历了数年的诉讼。没有一位女士在诉至联邦最高法院之前打算放弃。她们只是想要一份工作而已。

在很长一段时间里,许多当事人不仅仅要与带有偏见的雇主、漠不关心的法官斗争。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Equal Employment Opportunity Commission)是根据第七章设立的,负责实施该法,该机构却和史密斯当时的大部分听众一样,认为性别平等修正案十分可笑。一名记者询问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的首任主席小富兰克林·罗斯福:“你怎么看待性别?”他得到的回答是:“别让我谈这个,反正我完全支持。”而该机构的首届执行董事之一则将该修正案贬斥为“侥幸出生的私生子”。“所有工作都应面向两性”的观念在该机构官员的嘲讽下,成了一个广为流传的笑话,即第七章制造了一个“兔女郎问题”——《花花公子》杂志也应当邀请腿毛浓密的男士当“兔女郎”。同样不可思议的场景还包括,《纽约时报》写道:“女士申请在土耳其浴室做服务生,男士想做女士胸衣店店员,还有的女士想做纤夫,但拖船上只有给男人们睡觉的位置”。
尽管在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成立的第一年,女性提起的歧视指控占了全部案件的三分之一,但官员们的沙文主义严重影响了处理这些问题的速度。幸好委员会中还有一小群意志坚定的女性辩护律师,此外,1966年,一些社会活动家不满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对第七章性别条款的漠视,成立了全国妇女组织(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Women),并对委员会发起抗议。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最终形成了一个更加积极、强硬的立场。它指出那些区分性别的招聘启事违反法律,指责禁止空乘结婚的航空公司系非法地将女性贬低为性对象,认定限制女性劳动者搬运重量和工作时长的州“保护性法律”已被第七章制止,因而无效。在《民权法案》第七章于1972年修订后,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得以以自身名义提起诉讼,这些诉讼成为先前全国数百起个人维权诉讼的重要补充。

本书中庆祝的胜利并不意味着第七章是治愈职场中性别不平等现象的万灵丹。首先,《民权法案》不适用于雇员少于15人的雇主,有人估测,这将使近五分之一的雇员(无论男性还是女性)不在该法保护的范围之内。
美国数百万职场女性所从事的工作不能帮其摆脱贫困,反而危及她们的健康,没有提供任何养老保险或福利津贴,没有考虑女性妊娠或养育孩子的责任,甚至偶尔请一天病假也不被允许。即使是职业女性,怀孕和做母亲仍旧会对她们的事业发展具有极强的破坏性,从而形成影响她们对工作的忠诚感的有害刻板印象。性骚扰仍旧很普遍,特别是在男性主导的领域和一些低收入的劳动场所。电子邮件、短信和社交媒体使骚扰者得以用一种有时让人战栗的新方式表达其不受欢迎的关注。薪酬不平等现象依旧存在,尽管受教育程度和工作经验是决定薪酬高低的主要因素。男性赚到一美元时,白人女性的工资才艰难上涨到78美分,可以想象,有色人种女性的薪水差得更远。时至今日,人们在看到女建筑工人或者女消防员(或者男护士、男秘书)时还是感到很稀奇。长期以来,女性在科学、技术、工程、数学领域和金融行业中的代表性远远不足,公司高层中的女性人数少之又少。
在这些问题当中,只有一部分能归为“基于性别”的歧视,另外一些问题需要通过制定新法或修改旧法才能解决。有些问题需要雇主政策的主动改变,还有些问题则要交给文化变革潜移默化的影响。即使我们很容易因为周遭那些令人瞠目的不平等状况而灰心丧气,我们也明白,相比以往更加糟糕的时候,至少现在已经取得了些许进步。

一位杰出的女性主义律师曾谈及为就业歧视案件中的女性代理时的感受,“这条路如此艰难,我经常听到客户说,‘为什么是我?为什么让我遭遇了这一切?为什么我的生活因为这个完全没有权利这样对我的讨厌鬼而天翻地覆?’这不公平。然而,法律正是由那些勇敢向前、挺身面对的女性改变的,她们为我们铺平了道路”。
本书旨在向一些这样的女性致敬。她们取得了具有历史意义的法律胜利,惠及众人,她们的名字却往往鲜为人知。本书中的这些判例创设的许多权利已深入我们的现实生活,我们完全意识不到,就在不久之前,它们还完全不存在。

此书的灵感来自我本人代理案件的经历,很多被代理的女性都非常像书中那些当事人。她们在试图纠正遭遇到的那些不公时,常常要付出巨大的个人代价。想到她们所展现出的坚强意志,我意识到,这些把官司打到最高法院的女性还要面临一个额外的挑战:她们正在开辟崭新的法律领域。我援引她们协助创造的先例,获益良多,但在她们前往法院时,所遭遇的困境却是该法几乎尚未开始解决的问题。
在对案件胜诉的可能性如此不确定时,在一个仍对职场女性有所怀疑的文化中,提起性别歧视诉讼需要非同小可的勇气。我想去认识这些女人,讲述她们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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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 京东图书
品牌属地 中国
ISBN 9787544775052
著者 [美]吉莉恩·托马斯
出版社 译林出版社
印刷时间 2019-09-01
用纸 纯质纸
包装 精装
出版时间 2019-09-01
页数 400
译者 李明倩
语言 中文
版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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