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是證明案件事實的*介質,抓住收集證據的良機,掌握舉證的技巧,贏得打官司的主動權,「勞動糾紛證據指引」就能幫你實現。
法理分析:解讀法律關係,尋找法律依據,讓你化身為自己的法律專家。
關鍵證據:詳細列舉證據名稱,清楚解讀證據作用。
舉證指引:隨時隨地為你提供指引,抓住蒐證的先機,掌握舉證的主動權。
法律文件:附上直覺的文書樣式,提供貼心的注意事項,一次就能完整寫出文書。
內容簡介
本書是「打官司就是打證據」普法系列套書的合約分冊,以勞動糾紛案例為基礎,對案例進行法理分析,在分析的基礎上對該類糾紛中的常見證據、舉證中可能遇到的問題進行闡述,指引讀者如何舉證。具體來說,本書在結構和內容上分為三個部分:
*部分為“勞動糾紛常識導讀”,因為本書面向的是沒有法律知識背景的讀者,所以開篇即為讀者介紹勞動糾紛中常見、常用的法律術語,便於讀者理解後文內容,增強本書的可讀性和實用性。
本書第二部分,即主體部分為「勞動糾紛典型案例及證據指引」。在該部分,作者列舉了生活中常見的勞動糾紛案例並進行分析:
(1)透過「法理分析」整理案例中的法律關係,結合《勞動法》《勞動契約法》等法律規定和現實生活中不同的情況,分析案件可能的裁判結果。這對讀者來說具有較強的參考性,讀者可以結合自己所遇到的糾紛,初步了解糾紛可能的走向。
(2)列舉“關鍵證據”,即直接列出案件中當事人所舉的證據,並說明該證據的證明目的,以便讀者對證據形成一個直觀的印象,了解每項證據的作用。
(3)進行“舉證指引”,即從案例中的個案糾紛出發,在總結此類糾紛共同特點的基礎上,指引讀者如何保存、收集證據,提醒讀者在舉證中應注意的事項,如舉證期限、證據的效力等,處處用心,為讀者考慮,以免其落入「陷阱」。這是本書*特色的部分,增強了本書的實務性,根據“舉證指引”,讀者在沒有律師的情況下也能自行收集證據。
本書第三部分為“勞動糾紛常用文書及寫作指導”,列舉了勞動糾紛中常用的法律文書,除必需的起訴狀、答辯狀之外,還收納了勞動仲裁申請書、鑑定申請書、強制執行申請書,等等。
作者簡介
白星暉,畢業於北京大學,現任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民五庭(勞動爭議庭)副庭長,累計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兩千餘件,曾參與撰寫《關於首都和諧勞動關係構建的調查報告——以北京市朝陽區為研究樣本》《北京市朝陽區勞動爭議審判白皮書》《北京市朝陽區勞動爭議十大典型案例》,撰寫的多篇案例入選《中國法院年度案例》,在《審判前沿》《北京審判》《中國勞動》《法庭內外》等期刊發表文章近十餘篇。
史震,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酒仙橋人民法院副庭長,中國政法大學法律碩士,主審的案件超過5000件,曾在《法制日報》《人民法院案例選》《工會博覽》《中國勞動》等出版品發表文章多篇,撰寫的個案分析自2012年起連續4年入選《中國法院年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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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糾紛法律術語解讀
1. 勞動關係
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在運用勞動能力實現勞動過程中,與雇主之間產生的一種社會關係,是勞動者與雇主依法簽訂勞動契約而在勞動者與雇主之間產生的法律關係。在勞動關係中,勞動者接受雇主的管理,從事雇主安排的工作,成為雇主的成員,從雇主領取勞動報酬和受勞動保障。
2. 雇主
雇主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人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同時,也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
1.勞務派遣關係中的勞動者被拖欠工資,應如何主張權利?
【案情簡介】
甲於2013 年8 月30 日與乙公司簽訂《勞動合約》,約定甲於2013 年8 月30 日經乙公司派遣至丙公司工作,擔任商務策劃,合約期限為2013 年8 月30 日至2016年8 月29 日,另合約約定丙公司於每月15 日前將上一個自然月的薪資轉帳給乙公司,再由乙公司於每月15 日前將薪資支付給甲。另,乙公司與丙公司簽訂了《勞務派遣協議》,約定丙公司於每月15 日前將甲上個月的工資轉帳給乙公司,再由乙公司於每月15 日前將工資支付給甲。甲正常工作至2016 年4 月28 日,但連續3 個月的薪資未正常發放。其間,甲向丙公司財務部詢問何時發放拖欠的工資,丙公司答覆稱因公司目前經營陷入困境,無法確定何時能夠發放工資。
甲找到乙公司,要求乙公司依照《勞動契約》的約定支付拖欠的工資,乙公司答覆稱因丙公司並未將工資轉給自己,所以無法依照契約約定向甲支付工資。甲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要求乙公司與丙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資,勞動仲裁機構未支持甲的仲裁請求,甲起訴至法院。
【法理分析】
本案的勞務派遣關係中,乙公司是勞務派遣單位,也是《勞動契約法》所稱的雇主,而丙公司是接受勞務派遣用工的單位,也是《勞動契約法》所稱的用工單位。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確定甲的工資支付主體,即甲的工資應由乙公司支付還是由丙公司支付。
《勞動契約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剋扣用工單位依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勞動契約法》第六十二條款第(三)項規定,用工單位應履行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相關的福利待遇。根據上述條文的規定,諸如工資、加班費及績效獎金在內的勞動報酬,實際的支付主體是用工單位,所以用工單位作為實際對勞動者進行用工管理,並且作為勞動者所提供勞動的實際受益方,對於勞動者的工資支付應承擔順位責任人的義務。 《勞動契約法》賦予勞務派遣單位的工資支付義務,僅為代理用工單位發放工資,勞務派遣單位的作用主要體現在向用工單位派遣勞動者、為用工單位保管勞動者檔案、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等方面,所以勞務派遣單位對勞動者的工資支付承擔第二順位責任人的義務,應承擔連帶責任。
本案中,丙公司作為用工單位,應作為順位責任人向甲支付工資,因為甲被拖欠了3 個月的工資,所以甲要求丙公司支付拖欠工資的請求應得到支持,並且乙公司作為勞務派遣單位,應對工資支付義務負連帶責任。
【關鍵證據】
甲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向法院提交以下證據:
1.《勞動合約》;
2. 工資條;
3. 薪資卡的銀行轉帳記錄。
乙公司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向法院提出以下證據:
1.《勞務派遣協議》;
2. 銀行轉帳記錄;
3. 電子郵件。
【舉證指引】
本案中,甲為證明自己被拖欠工資提交了《勞動合約》及工資卡的銀行轉帳記錄,其中《勞動合約》可以證明工資發放週期,而銀行轉帳記錄明確顯示甲已有3 個月未收到工資,所以甲就證明自己被拖欠工資的主張已完成舉證責任。乙公司為證明拖欠工資的過錯不在自己而進行舉證,其中《勞務派遣協議》證明乙公司與丙公司約定的工資應由丙公司先轉賬至乙公司,再由乙公司向甲發放,而銀行轉賬記錄顯示丙公司並未依約定將甲的薪資轉入乙公司。同時,乙公司為證明自己督促丙公司支付工資而提交了電子郵件,郵件內容是雙方人力資源部工作人員溝通工資轉賬事宜,因此乙公司也已完成自己的舉證責任。所以甲要求丙公司支付3 個月工資的請求應得到支持。另因乙公司是派遣單位,雖然對於拖欠工資的事實沒有過錯,但仍應對工資支付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在勞務派遣關係中,勞動者若被拖欠工資,應舉證證明自己確實存在被拖欠工資的事實,這就需要勞動者就過往的工資發放形式、發放週期進行舉證,如本案中的勞動合同就可以證明雙方對工資發放週期進行過約定。在證明工資發放週期後,用工單位或派遣單位如果未能就自己按照週期支付過工資進行舉證,那麼就需要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法院應認定拖欠工資的事實存在。需要注意的是,勞工在簽訂勞動合約時,應仔細查看合約內容,如果合約中沒有對工資發放週期進行約定,勞工可以要求與用工單位或派遣單位簽訂補充協議,對工資發放週期進行明確的記載。
……
(二)文書範本
勞動仲裁申請書
申請人: ,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電話。
被申請人: (法人或其他組織名稱)。
地址: 。
法定代理人: ,職務。
電話: 。
申請事項:
一、請求依法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年月日至年月日被拖欠的工資元;
二、請求依法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年月日至年月日的延時加班費元;
三、請求依法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解除勞動契約的經濟補償金元。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於年月日開始至今一直在被申請人處工作,現擔任公司的,雙方簽有勞動合約。被申請人至今尚拖欠申請人年月日至年月日的薪資,一直未支付。申請人於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間延時加班小時,但被申請人未支付此期間的加班費。申請人於年月日以被申請人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所以要求被申請人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此致
勞資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 (簽名、摁手印)
日期: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