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认识儿童性侵犯
近年来,儿童性侵犯现象借助媒体报道在中国社会逐渐浮出水面。 然而,人们对于儿童性侵犯现象的认识却不一定准确。 例如,儿童性侵犯“一定会造成身体伤害”“没有身体证据,就不可能发生性侵犯”“如果儿童拒绝或反抗,性侵犯就不会发生”“性侵犯造成的伤害主要是处女膜的损坏”“男孩不可能受到性侵犯”“侵犯者主要是陌生人”……这些误解很容易演化成责备受害者的公众态度和专业话语,不利于有效地防治儿童性侵犯。在本篇,我们将以权威文献为依据,从定义、迷思与事实、负面影响、风险机制、披露与识别五个方面,协助读者深入、系统地认识儿童性侵犯现象,作为“预防儿童性侵犯”和“专业支援服务”的知识基础。
第一章
什么是“儿童性侵犯”
“儿童性侵犯”的定义是特定文化背景下的社会建构。不同国家、不同地域、不同文化对于“儿童性侵犯”的界定有所不同,并随当地的社会规范和公众意识而改变。 自20世纪70年代美国女性主义运动让“儿童性侵犯”现象浮出水面以来, 全球40多年综合防治儿童性侵犯的研究和实践表明,在不平等的权力关系中,当有权势的一方以性的方式操控、利用儿童的身体来满足一己之需时,即使没有造成明显的身体损伤,儿童也将会在两人之间的秘密关系中受到极大的心理伤害。危害儿童身心健康及发展的所有性活动都属于儿童性侵犯行为。
第一节 定 义
综合防治儿童性侵犯通常会涉及儿童性侵犯的“法律定义”和“工作定义”。两种定义用途不同。
一、法律定义
法律定义,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性犯罪行为(针对儿童),包括强奸、猥亵,引诱、容留、介绍儿童卖淫,组织 / 强迫儿童卖淫,以及向儿童传播淫秽物品等危害儿童身心健康 / 发展的行为。详见本书附录二。
司法部门以法律定义作为定罪标准,衡量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及犯罪程度。因此,从法律层面界定儿童性侵犯行为,要非常清楚地界定犯罪行为,以便量刑定罪,并平衡考虑保护犯罪嫌疑人应有的基本人权。
二、工作定义
工作定义,是从保护儿童免受性侵犯伤害的角度来界定性侵犯儿童的行为,其范围不仅包括《刑法》规定的性犯罪行为,还包括《刑法》中没有规定但是侵 犯儿童权利、危害儿童身心健康及发展、与性有关的行为。
工作定义主要用于专业人员辨识儿童性侵犯现象,从而确定预防和专业支援服务的工作范围和有关儿童性侵犯的研究范畴。
儿童保护部门和社会服务部门需要根据儿童性侵犯的工作定义进行服务需求评估,包括:需要阻止哪些性行为的发生,才能避免危害儿童身心健康与发展?受害儿童及其家庭是否需要专业支援服务?需要怎样的服务?何时需要?…… 专业人员将根据评估结果提供相应的专业服务。
本书关注的重点是儿童性侵犯的工作定义。有关儿童性侵犯的中国法律定义以及相关的政策法规参阅本书附录二。
三、权威工作定义的解读
下面,我们选取三个有代表性的权威工作定义,解读其中的核心含义,从而提出本书使用的工作定义。
世界卫生组织(WHO)对于“儿童性侵犯”的工作定义是:
使尚未发育成熟的儿童参与其不能完全理解,或无法表达知情同意,或违反法律,或触犯社会禁忌的性活动。对儿童进行性侵犯的人可能是成人,也可能是年龄较大或相对比较成熟的其他儿童;他们相对于受害者在责任、义务或能力方面处于优势地位(Kung EG et al., 2002; WHO, 2014)。
该定义试图概括世界各地的儿童性侵犯现象,因而没有规定性侵犯的具体行为,但着重强调,儿童性侵犯的核心是滥用权力差异侵犯儿童权利。
香港社会福利署提出的“儿童性侵犯”工作定义类似 WHO 所提出的定义。所不同的是,前者对侵犯者的身份和性侵犯的行为方式有比较具体的说明,即:
牵涉儿童的非法性活动(例如强奸、口交),或儿童不能做出知情同意的性活动,包括直接或间接对儿童做出性方面的利用或侵犯(例如 制作色情物品)。性侵犯可能发生在家中或其他地方,侵犯者可能是儿童的父母、照顾者、其他成人甚至其他儿童,侵犯行为可以个别或有组织的方式进行。性侵犯包括以奖赏或其他方式引诱儿童加以侵犯,侵犯者可能是儿童认识的人或是陌生人(香港社会福利署,2015)。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14 年颁布的《儿童暴力伤害预防与处置工作指引》把“儿童性侵犯”定义为:
既包括违反儿童的意志强行对其实施性行为,也包括在儿童不知情或者没有达到性自主的年龄、不具备理解能力的情况下对其实施与性有关的行为……可以是《刑法》规定的性犯罪行为,也可以是《刑法》没有规定但是侵害儿童性权利、危害其身心健康的行为,如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男童被猥亵、女童自愿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而受到伤害的情形等。
该定义还具体说明了针对儿童的性犯罪行为“主要包括强奸、猥亵,引诱、容留、介绍儿童卖淫,组织、强迫儿童卖淫以及向儿童传播淫秽物品等危害儿童 身心健康的行为(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2014)”。
该定义与 WHO 定义一致的部分是,把“儿童无法表达知情同意”放在首位,特别强调儿童性侵犯“也可以包括《刑法》没有规定但是侵害儿童性权利、危害其身心健康的行为”,体现了我们国家的社会进步——以儿童权利为基础来定义“儿童性侵犯”。依据这样的定义来开展综合防治儿童性侵犯的工作,可以使更大范围的儿童享受到制度保护。
然而,该定义在界定性侵犯的具体行为时,比较多地使用法律定性的词汇,不太适合用于教育公众识别儿童性侵犯的具体行为,也有可能使受害儿童及其家庭感到被标签化、污名化,从而增加他们的耻辱感。为此,本书综合上述权威定义的精髓,并结合国际有关儿童性侵犯的研究文献,提出以下工作定义。
四、本书的工作定义
(一)工作定义
儿童性侵犯是指成人,或较年长的儿童,或虽然年幼但有权势的儿童,通过武力、哄骗、讨好、物质利诱或其他方式,与另一名儿童卷入对方不能做出知情同意的性活动或性交往。侵犯者利用儿童作为性工具,满足自己的性需要或其他需要。侵犯者可能是儿童熟悉、信任的人,甚至就是家人,也可能是陌生人。
根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儿童”是指18 岁以下的任何人,包括人们平常所说的“儿童”和“青少年”。这意味着 18 岁以下的任何人都需要成人提供保护。“性活动或性交往”包括身体接触的性行为、非身体接触的性行为,以及通 过互联网进行的性交往或性活动。
身体接触的性侵犯行为包括:
触摸 / 亲吻儿童的隐私部位,无论是在衣服里,还是在衣服外,都属于性侵犯行为。“隐私部位”是指内裤、背心遮盖的身体部位,特别是生殖器(女孩的会阴,男孩的阴茎或睾丸)、肛门、乳房等处。
让儿童触摸别人的隐私部位。
与儿童玩性游戏(比如“脱裤子”)。
把物品或手指、舌头、阴茎等放入儿童的会阴、阴道、口腔、肛门等。
强迫儿童与动物进行性活动。
……
非身体接触的性侵犯行为包括:
向儿童暴露生殖器;
要求儿童暴露生殖器;
鼓动或强迫儿童自慰,或观看别人自慰;
鼓动儿童露体,或做性动作;
鼓动儿童做出性行为;
让儿童与别人性交往;
引诱或强迫儿童观看或制作色情图片、书刊或影像;
给儿童拍裸体照,或做出有性含义的体态;
引诱或强迫儿童观看成人的性活动(在现场或用科技手段);
在儿童不知情的情况下,偷看儿童洗澡、上厕所、换衣服。
……
互联网性交往或性活动,是一种随着互联网发展而出现的性侵犯新形式,是指通过互联网对儿童进行非身体接触的性侵犯,或与儿童建立信任关系,从而在线下实施性侵犯的行为(Mitchell et al., 2005 ; Ong, 2005),包括:
向儿童传递色情图片和影像;
在线对儿童进行性诱惑;
要求儿童在镜头前脱衣服、露体、做出不雅动作,或者把这些过程摄录下来,制作色情图片和影像,保留或在网上传播;
利用儿童的色情图片和影像威胁儿童外出见面,强迫儿童发生性行为,或做出其他的性剥削行为。
……
(二)性侵犯行为的共通特点
1. 儿童性侵犯发生在不平等的权力关系中,其本质是侵犯儿童权利、危害公共健康的暴力行为,甚至是暴力犯罪;
2.儿童性侵犯所造成的伤害,本质上是一种心理伤害,而不是父权社会规定的处女膜损坏,也不一定有看得见的身体损伤。
(三)用词说明
本书全书使用“性侵犯”一词,而不是“性虐待”“性侵害”或“性伤害”,目的是避免使用“虐待”或“侵害”等字眼让人们误以为“只有造成看得见的身体损伤(包括处女膜破损)的性行为才算性侵犯”。研究表明,大多数受到性侵犯的儿童并没有身体损伤,甚至没有身体表征。“性侵犯”一词强调:不要忽视性侵犯造成的伤害本质上是侵犯儿童权利而造成无形的心理伤害,从而使那些 遭受性侵犯的男孩和处女膜没有破损的女孩能够及时得到法律保护和专业支援服务。
另外,本书工作定义使用日常用语来具体描述儿童性侵犯的种种行为,目的 是帮助任何人(包括儿童)容易准确地识别、描述性侵犯行为,方便(儿童本人)披露、(第三方)揭发和举报儿童性侵犯事件。